高级搜索
 
   
中央人民政府网站 四川省人民政府 巴中市人民政府 无障碍浏览
  廉租住房 公共租赁住房  
办 理 流 程 图
南江县
联 系 方 式
南江县保障性安居工程办公室
联系电话:0827-8223309
 
申 请 条 件
  廉租住房配租对象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南江镇或东榆镇城镇居民户口3年以上;
  2、享受城镇居民低保且至少一年以上的无房家庭;
  3、无房或现人均房屋建筑面积低于12平方米困难家庭;
  4、家庭成员中至少有一人在县城(南江镇、东榆镇)居住3年以上。
申 请 材 料

基础材料

家庭成员的身份证 查验原件及一份复印件。
户口薄 查验原件及一份复印件。集体户口需户口管理单位另开具户口证明。
婚姻证明 查验原件及一份复印件。
低保证明等相关材料 查验原件及一份复印件。
住房保障对象资格申请表 到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领取。

特殊材料

现居住地的房屋所有权证和房屋承租证明 配租申请人有其他住房的,需提供查验原件及一份复印件。无房户由所在单位或户口所在地居委会出具证明。
残疾人证明 配租人员为残疾人的,需提供残疾人证或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一份复印件。
   
办理流程
第一步
申请
   保障性住房的家庭由户主向社区住地辖区镇人民政府(南江镇、东榆镇)提出书面申请,同时提交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明、户口簿、低保证等材料,申请人属于优先安排的,还应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第二步
初审、复核
   由申请人居住地所在社区对申请人家庭人口、收入、住房、居住时间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对符合条件的对象进行第一次公示(公示期为5天)并签署意见后将材料报当地镇人民政府复审;对符合条件的对象进行第二次公示(公示期为5天)并签署意见后(对城镇最低收入家庭须报县民政局进行收入认定)将材料送县保障性安居工程办。
第三步
审查
  由县保障性安居工程办公室接到复核意见和相关材料后,就申请家庭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审查。
第四步
公示确认
 经审查符合保障性住房分配条件的申请人,由县保障性安居工程办公室复核后进行第三次公示(公示期5天);对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作为保障性住房保障对象予以登记,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向社会公开登记结果;经审核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县保障性安居工程办公室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县保障性安居工程办公室或县监察局申诉 。
网站地图 | 网站申明 | 联系我们 | 使用帮助 | 主编邮箱
   
主办:中共南江县委 南江县人民政府
承办:南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南江县政务信息管理办公室
邮箱:njxfb@163.com 蜀ICP备05006902号
川公网安备 51192202000102号 网站访问统计: 13712660 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