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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建设用地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新建商品房分户)

时间:2017-06-02 15:27:21  来源:  作者:  已有 人读阅此信息
 

         一、法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五)《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六)《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七)《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八)《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二、申请条件

  已经登记的国有建设用地上不动产权,因开发建设商品房项目销售分户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当事人持相关申报材料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不动产权转移登记:

  三、申报材料

  (一)申请人填写的《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1)法人登记证书(验原件,交复印件)或企业工商营业执照(验原件,交复印件)。(2)组织机构代码证(验原件,交复印件。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除外)。(3)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交原件)。

  申请人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明(验原件,交复印件)。购房户提供身份证、结婚证、户口簿复印件。

  (三)委托代理人申请登记的,还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验原件,交复印件)。

  个人委托代理人申请登记,不能在现场委托的,授权委托书应当经依法公证。

  代理境外申请人申请登记的,授权委托书和被代理人身份证明应当经依法公证或者认证。

  授权委托书要写明委托事项和权限,除授权办理具体事务外,还包括是否代为签收文书、变更或撤回申请等。

  (四)开发项目首次登记的《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产权证》及《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

  (五)不动产权设定抵押权或地役权的,应提交抵押权人或地役权人同意的书面材料。

  (六)不动产权分户表(土地分摊面积填写为宗地面积,注明“共有”)。

  (七)共有权持证协议。

  (八)完税凭证(多人共开一张票据的应当出示清单且加盖税务章)。

  (九)商品房买卖合同;涉及拆迁还房的需提供征收部门核实的还房协议。

  (十)权籍调查表、编制有宗地代码的宗地图、宗地界址坐标和房屋面积测绘分户图(申请人自行委托有资质机构提供)。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必要材料。

  四、办理流程

  (一)申请人持申报材料到县不动产登记中心窗口(以下简称窗口)提出转移登记申请。申报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窗口予以受理并初审。

  (二)窗口对申请事项进行业务审查、权属审核和审批,对价款缴纳情况进行核实。申请事项信息及申报审核材料扫描录入不动产登记信息系统。

  (三)窗口登记、制证:

  予以同意的,登记后,打印、核发《不动产权证书》。

  不予同意的,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退件。

  (四)申请人到窗口领取《不动产权证书》。

  注:申请人在申请登记时须填写询问笔录,并提交个人及开发企业的书面承诺,房屋取得期间的婚姻状况说明。

  五、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

  六、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动产登记费:住宅类80元/件,非住宅550元/件。

  证书费:核发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不收取证书工本费。向一个以上不动产权利人核发权属证书的,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

  收费依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25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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