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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

时间:2017-06-02 15:34:56  来源:  作者:  已有 人读阅此信息
 

          一、法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三)《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

  (四)《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五)《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二、申请条件

  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一)宅基地、房屋灭失的;

  (二)权利人放弃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的;

  (三)依法没收、征收、收回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的;

  (四)因人民法院、仲载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消灭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和《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情形属本款第(三)、(四)项,嘱托机关要求登记机构办理注销登记的,登记机构可直接办理,登记机构认为登记事项存在异议的,应当依法向有关机关机关提出审查建议。

  三、申报材料

  (一)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

  (三)不动产权属证书(收原件)

  (四)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消灭的证明材料,包括:

  1.宅基地、房屋灭失的,提交其灭失的证明材料(收原件)

  2.权利人放弃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的,提交权利人放弃权利的书面文件,被放弃的宅基地、房屋设有地役权或被查封的,需提交地役权人或查封机关同意注销的书面证明(收原件)

  3.依法没收、征收、收回宅基地使用权或者房屋所有权的提交有权机关做出的没收、征收、收回决定书(收原件)

  4.因人民法院或者仲载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导致权利消灭的,提交人民法院或者仲载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收原件)

  四、办理流程

  (一)申请人持申报材料到县不动产登记中心窗口(以下简称窗口)提出首次登记申请。申报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窗口予以受理并初审;

  (二)窗口对申请事项进行业务审查、权属审核和审批。申请事项信息及申报审核材料扫描录入不动产登记信息系统;

  (三)窗口登记、制证;

  予以同意的,登记后,打印、核发(不动产权证);

  不予同意的,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退件。

  (四)申请人到窗口领取不动产权证。

  五、办理时限

  即办。

  六、收费标准及依据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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