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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抵押权转移登记

时间:2017-06-02 15:38:08  来源:  作者:  已有 人读阅此信息
 

         一、法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五)《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六)《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七)《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

  二、申请条件

  已经登记的不动产抵押权,因下列情形导致抵押权发生转移的,申请人(抵押权人和抵押权受让人)持相关申报材料向不动产登记机构共同申请不动产抵押权转移登记:

  (一)主债权转让导致抵押权转让的;

  (二)最高额抵押权债权人转让部分债权,当事人约定最高额抵押权随同部分债权的转让而转移的,分别申请下列登记:1、当事人约定原抵押权人与受让人共同享有最高额抵押权的,申请办理最高额抵押权转移登记;2、当事人约定受让人享有一般抵押权、原抵押权人就扣减已转移的债权数额后继续享有最高额抵押权的,一并申请办理一般抵押权转移登记和最高额抵押权变更登记;3、当事人约定原抵押权人不再享有最高额抵押权的,应当一并申请最高额抵押权确定登记和一般抵押权转移登记。

  注:申请转移的抵押权有查封登记的,申请登记事项与司法机关、仲裁委员会或行政机关生效法律文书有冲突的,与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有冲突的,不予办理转移登记。

  三、申报材料

  (一)申请人填写的《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材料: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1)法人登记证书(验原件,交复印件);企业工商营业执照(验原件,交复印件)。(2)组织机构代码证(验原件,交复印件。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除外)。(3)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交原件)。

  申请人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明(验原件,交复印件)。

  (三)委托代理人申请登记的,还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验原件,交复印件)。

  个人委托代理人申请登记,不能在现场委托的,授权委托书应当经依法公证。

  代理境外申请人申请登记的,授权委托书和被代理人身份证明应当经依法公证或者认证。

  授权委托书要写明委托事项和权限,除授权办理具体事务外,还包括是否代为签收文书、变更或撤回申请等。

  (四)《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及《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原《不动产登记证明》或《土地他项权利证》与《房屋他项权利证》或《预告登记证明》(原件)。

  (五)申请一般抵押权转移登记的,提交被担保主债权的转让协议;

  (六)申请最高额抵押权转移登记的,提交部分债权转移的证明,当事人约定最高额抵押权随同部分债权的转让而转移的证明。

  (七)申请转移的抵押权有异议登记的,抵押权受让方应签署知悉存在异议登记并自担风险的书面承诺。

  四、办理流程

  (一)申请人持申报材料到县不动产登记窗口(以下简称窗口)提出抵押权转移登记申请。申报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窗口予以受理并初审。

  (二)窗口对申请事项和申报材料进行业务审查、权属审核、审批(经不动产登记局授权),申请事项信息及其申报材料扫描录入不动产登记信息系统。

  (三)窗口登簿、制证:

  予以同意的,登簿后打印、核发《不动产登记证明》,并在不动产权属证书上记载抵押权变更登记情况。

  不予同意的,说明理由当场退件。

  (四)申请人领取《不动产登记证明》。

  (五)登记资料整理后立卷归档。

  五、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

  六、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动产登记费:住宅类80元/件,非住宅550元/件。

  证书费:核发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不收取证书工本费。向一个以上不动产权利人核发权属证书的,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

  收费依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25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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