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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依职权更正登记

时间:2017-06-02 15:46:18  来源:  作者:  已有 人读阅此信息
 

          一、法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四)《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五)《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二、适用情形

  已登记的不动产,不动产登记机构发现登记簿记载的事项有错误,且不涉及不动产权利归属和内容的,登记机构可依法予以更正。

  三、登记材料

  (一)证明不动产登记簿记载事项错误的材料或者有效的法律文件。

  (二)通知权利人在规定期限内办理更正登记的书面文件和送达回证。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必要材料。

  四、办理流程

  (一)不动产登记窗口查阅、调取不动产登记簿档案资料;

  (二)不动产登记窗口审查更正登记材料(需能够证明不动产登记簿记载错误且不涉及不动产权利归属和内容);将拟办理依职权更正事项在门户网站及本地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发布公告。

  (三)公告期满无异议,报不动产登记局审批后登簿,将更正事项信息及证明材料扫描录入不动产登记信息系统。

  (四)将更正登记结果书面通知相关权利人。权利人愿意交回原不动产权属证书的,核发更正后的《不动产登记证书》,确实无法收回原证的,在县不动产登记局门户网站及本地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发布公告15日后依法予以更正。

  注:在审核期间,权利人申请更正登记的,停止依职权更正程序,改按依申请更正登记程序办理。

  五、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15个工作日。

  六、收费标准及依据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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